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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师资,提高特殊教育师资质量和教学水平。有条件的高、中等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特殊教育师资班。...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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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其中,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亏损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体育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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