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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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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一)违法执收的;(二)依法确认为误缴、误征需要退付的;(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情形。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安排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付处理。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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