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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
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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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造成绿地损毁的,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坏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的,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放养家禽、家畜,用火、燃放烟花爆竹,行驶、停放车辆的,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每次或者每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上行为,造成绿化设施损坏和绿化植物损伤的,处该设施或者该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行为:(一)利用树木搭建建筑物、牵绳挂物、倚靠重物、钉、刻、削树木的;(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损坏树木的;(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的;(四)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破坏绿地的。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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