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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话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配偶非要离婚的话,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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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大陆地区离婚诉讼管辖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并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是军人一方要离婚,或者是军人和军人离婚,那么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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