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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医保报销范围包括药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检查费...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急救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纳入普通门诊统一结算,结算。但是,参加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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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参保人的最基础的健康医疗问题,参保人若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结算,给予报销。但参保人在非医保定点机构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转住院留观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急诊治疗已核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医保可以报销急诊,不住院也可以报销,只要有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单。 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家属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住院医疗机构的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诊断书及用人单位证明,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与转外诊治人员相同。单位成建制短期(不足一年)迁往统筹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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