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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时,则涉及到现役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和离婚条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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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现役军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1、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可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现役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现役军人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因双方同意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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