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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债股东有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责任。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负债来承担责任。...
依情况而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即兄弟姐妹无权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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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 2、小股东有权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决议,并作出公司合并的特别决议。董事会起草的公司合并协议草案并非已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只有当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分别作出同意合并的特别决议后,公司才能依法成立。 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五、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六、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财务负责人要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要收到法律制裁。 同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对于亲兄弟姐妹则不属于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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