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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1、员工身份置换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企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置换金不可以不给。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改制企业职工获得身份置换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随意扣发。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可以从我国的法律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寻找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看,《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看,1、国务院部委发文:国资发产权[2004]9号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社部发[2003]21文件执行。劳社部发[2003]21文规定: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江苏省政府发文,苏政发[2002]135号文规定:改制为非国有(含国有不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改制时由企业以现金一次性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职工,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也可以入股或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企业改制,企业产权性质变化,职工身份从企业人转变为社会人,因而,可以视为原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适合上述《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所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精神的,是具有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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