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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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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概念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出入境内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即假币,假币是指仿造真币的用纸大小﹑图案﹑文字﹑颜色﹑票面值﹑设定编号而制造的假货币。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三)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废,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与其他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同,它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而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按照伪造的方法,其可分为机制胶印、凹印假币、石板、木板、蜡板印假币,复印、誉印假币,照相假币、描绘假币、板印假币、复印、制板技术合成假币,模仿硬币铸造的假币等多种。对于变造的货币即对货币通过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的方法加工处理,而使其改变形态、升值产生的货币,严格说来,并不属于伪造的货币。对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论处。(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与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二、认定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三、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四、处罚情节的规定1、“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3、“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五、相关司法解释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第一条、《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二十六]修改。b.高法《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11.16)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d.两高、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7.8)[七]e.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二条f.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5.9)[二(五)(十一)]g.高法《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0.8)第一至四条、第十条h.高法《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的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9.8)[五]i.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11.27)j.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九条
认定走私假币罪要从构罪的要件进行判断: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货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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