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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可以在接受货币一方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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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之后是可以再次起诉的。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为第三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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