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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哪些?

2021-10-29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效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二、适用条件: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具体如下:(一)因重疾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市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80%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80%以上的部分;(三)在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80%至最低工资80%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五)在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六)退休人员年度养老金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工资80%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的部分;(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的部分。三、综合减负标准和范围(一)符合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自负医疗费用减负90%。(二)年度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负现金的医疗费用,即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3)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1。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用。二、按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3、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报销的医疗费用。四、资金来源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资金从本市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五、定点医疗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申请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果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重疾医疗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就医。参保人员实行综合减负,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的,此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综合减负范围。六、申请减负程序(一)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在附近街道(镇)医疗保险服务点申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当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和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不需要盖章。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今年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参保人员持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到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七、其他事项参保人员申请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截止日期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束后第三年内,逾期不予受理。八、实施日期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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