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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缩小其规模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有关...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在国家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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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学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公告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信息。公立中小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应当优先向学生开放,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市民使用学校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的设施,保护学校的环境。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四)维护市容环境;(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七)有关的其他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未按规定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政府行政部门责令公立中小学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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