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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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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二)预备役上校,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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