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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没有什么所谓的专制费。2:一般就是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经济补偿金...
根据您的问题国家企业改制后属于私人的吗,其实国企改制分很多种,是不是还属于国企性质,就看改制后国资股份的占比地位。加入国资股份仍然占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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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后,欠税留给私营企业,所以这部分欠税有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当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2001年5月1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进行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方式同时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
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的前提是“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本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提不符,不能适用国税发[2000]60号的相关规定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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