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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以及建设对旅游资源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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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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