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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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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认定和索赔的内容,我搜了一下发现易安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专门的工伤咨询栏目,你可以去哪里问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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