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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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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诉人:张、、,男,1987年、月、、日生,住、、、县、、镇、、村、、队,身份证号: 450、上诉人因组织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第 一、上诉人是被他人胁迫才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从本案来看,包括同案犯程、、、林、、陈、、、刀、、在庭审中均指认“阿、”为组织者。上诉人也一再强调确实是被胁迫才参与该案,且对组织卖淫的事情并不知晓。上诉人在该案中从无实施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原审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并不知道“阿、、”策划本次犯罪,无参与、、大酒店的组织卖淫,对整个“阿、、”策划的行动并不清楚,在“阿、、”的胁迫下,参与了将受害者从广东、、运送到、第 二、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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