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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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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或者劳动改造无力抚养子女的,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因为主要是根据孩子和谁成长更加有利来判决孩子应该和谁一起生活。如果父母无法通过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发现原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继续抚养孩子或不尽抚养义务,会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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