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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执行程序: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
一、逮捕的条件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现实危险,有毁灭证据,干扰证,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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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确有逮捕的必要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实施逮捕的程序是: (1)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羁押后应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审理讯问,对于不应逮捕的情况,要立即发放释放证明予以释放,除特殊情况外,要在实施逮捕后24小时内将逮捕理由和羁押地点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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