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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赔偿,一方必须是离婚的过失者。否则,就没有赔偿。同时,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也有可能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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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了离婚的话,应该赔偿另一方这样的一些规定。再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中有这样的一些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由双方来进行协议处理,如果说协议不成的时候,那么就可以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根据他们财产的一个具体情况,包括照顾子女,儿以及女方的一个权益等各个方面来综合考虑,然后进行判决。丈夫或者是妻子,在家庭土地的承包经营当中,如果说享有权益的话,那么也应该给他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在第40条的规定当中,如果说夫妻的书面约定的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的话,那么都是归他们各自所有。但是如果说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或者说是照顾双方的老人又或者说是协助另一方的工作等等,这些方面付出了更多的义务的话,那么离婚的时候就有权利力来向另一方来要求,并且进行补偿。而作为另一方的话,也应该适当的来对他进行一部分的补偿。第41条又这样规定到。离婚的时候,如果说原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那么也应该由他们来共同偿还,而不是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假如说共同的财产,并不足以来把这个债务清偿的话。或者说是财产都确定归各自所有的话,那么就直接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协议,然后清偿。假如一旦发生了双方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况下。么就有他们所在的其中一方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第42条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的生活比较困难的话,那么另一方就应该从住房或者是从个人财产当中来给予另一方一些适当的帮助,毕竟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而这个协助另一方的方法的话,由双方来具体的协议。但是如果双方协议没有达成的话,那么就直接由双方的其中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第46条规定,如果说出现了下列的任意情形之一而导致的离婚的话,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就有权利来要求另一方给自己进行损害的赔偿。第一,有重婚的情况的。第二,出现了明明有配偶,但是还与别人进行同居的情况的。第三,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第四,发生了虐待家庭成员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的。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该由他们来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发生了协议不成的情况的话,那么就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根据他们财产的情况进行一个具体的处理,并且还要考虑照顾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这些来综合考虑,再进行判决。而如果有出轨的一方发生了第46条规定当中的任意一条的话,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另一方来进行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遗弃情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物质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属于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女方带孩子房产可以执行吗的相关知识,对于离婚以后的房产,如果分割的,需要按照相关的分割的决定来执行。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可以得到赔偿,但要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夫妻双方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您说的情况,由于丈夫一方的不忠行为,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损害赔偿。并且,由于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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