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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你父亲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来说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不在本地,法律文书可以公告送达,甚至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这样并不能完全解决你...
离婚后协议所有债务归对方承担的,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这点关于夫妻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条例约定不承担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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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上页:告起诉我欠其两万陆和两万捌(借款、用车费、饭费)千元。97年,原告丈夫多次找我说:前任法人调离时,他有部分用车费、饭费条据漏报了,只要他找前任法人和单位的人证明,现在的主任就给他报销。当时他拿两张没有金额只有前任法人名字的白条,求我帮他证明,在上面签“情况属实”,并说签字后,他按漏报条据的内容、金额如实填写,把漏报条据附上,不会差事。因为我们同一单位,是哥们,(当时想,如果漏报了,别让个人吃亏,若没有漏报条据单位也不会给他报销)相信了他,在上签了“情况属实”。04年,为追回原告夫妇(95至98年间)借我的5万多元欠款,我起诉执行了原告的丈夫,拿回了欠款。06年,原告为了报复,利用有我签名的(32开的白纸)饭费条子,将其内容拆掉,在我签名的上面伪造金额近7万元,起诉我,经吉林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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