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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05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这些人员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里所说的“共犯”指的是共同犯罪人。换句话说,这些人员已经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表明《解释》在交通肇事罪共犯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它与刑法的规定相悖,属于非法解释。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然而,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这一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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