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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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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
罚款是指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款金额,只有原则规定。刑法分则中对罚金金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无限罚金制。也就是说,《刑法》只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具体罚金金额。罚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最低罚款不得少于500元。二是限额罚金制度。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了罚款金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裁定罚款。三是比例罚金制度。也就是说,罚款的数额由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4、倍数罚金制。也就是说,罚款的数额由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五是倍比罚金制度。也就是说,罚款的数额由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刑法》规定,罚款金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应该更多;犯罪情节较轻的,罚款金额应少。此外在罚金裁量时还应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款裁量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主要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判处罚金的规定和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一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行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如果罚金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起不到惩戒作用。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一般来说,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强制缴纳一般只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对于根据上述规定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制度。所谓“追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追回上缴国库。这种情况下追缴财产,实际上仍是执行刑罚,增强了罚金刑执行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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