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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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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军用武器、毒药、汽枪、炸药、地枪或他人禁用工具1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个以上、猎套500个以上的; 2、采用烟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10次以上的; 3、行为人曾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被立为重大案件:行为人在禁止狩猎区域、禁猎期间、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等捕猎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或者虽没有猎获物,但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也应该予以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毒药、汽枪、炸药、地枪或他人禁用工具2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个以上、猎套1000个以上的; 2、采用烟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20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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