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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
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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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 3、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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