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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XX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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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水源供应计划,科学合理调配水源下泄流量,优先保证城市供水,兼顾水库下游农业灌溉等其他用水需求。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将制定的水源供应计划及时抄告水库下游乡(镇)人民政府。水库下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库安排的水源下泄流量计划,引导农民合理用水。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二)负责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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