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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罪名,才能知道重大财产损失标准。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样。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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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具体指控,才能知道重大财产损失标准。不同指控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以下简称《起诉标准》)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2)导致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人造成重大损失,并处罚款。
幼儿园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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