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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并不是非法的。员工的送钱行为是工作职责,企业法人对事故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以谋取...
具体罪名是什么?要根据检察院的起诉罪名来看。案情介绍不是很清楚. 一帮贩卖假烟的老板收货款的人,属于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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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挺对的。因为帮老板房子装修虽然也是装修但是已经不是和工作有关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了。区分雇用和加工承揽的一个标准是看这个所谓的雇员是在为谁赚钱。不过这是有前提的,就是雇员为老板装修是收费的,否则怎么认定是加工承揽的生意关系,不收费的话还是雇佣关系的延续或者是无偿帮工。不过加工承揽关系中发生事故,老板还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关于你问的帮助老板售假法律量刑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对法律法规规定“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这6种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来王某经受不了金钱诱惑,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帮助他人利用“伪基站”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4.3万余条。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要求王某帮其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息,并承诺每天支付200元给王某作为报酬,王某同意。随后李姓男子将“伪基站”安装好,放在王某的一个黑色书包里面,并支付了三天的报酬给王某,共计600元。 当天下午2时许,王某去到南城区某步行街,利用背包内安装好的伪基站设备,以工商银行的名义非法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你的银行卡消费积分可以兑现现金612.85元 次日下午3时许,王某又去到东城区中心公交站附近人流密集的地域,使用该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上述内容的信息。20分钟后,广东东莞移动通信公司员工发现王某正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并随后报警。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公交站将王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身上起获用于发射信息的设备一套。经鉴定,属于伪基站设备部件。 经统计,王某使用短信群发器等设备共非法发送了4.3万余条短信息到中国移动(微博)用户的手机,造成1.1万余个用户信息中断将近1小时,造成移动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9万余元。 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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