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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是如何的啊??

2022-08-05
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的事,1、被告桐梓县城镇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拆决字【2013】第07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在2013年8月10日这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现场勘测、调查询问、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其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 (2)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没有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在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是给予拆除并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这类处罚行为是要集体讨论才能决定的,可是在被告提交的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中却没有集体讨论记录,而且决定书没有负责人签名。因此被告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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