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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幼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
1、《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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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分析,以房土地补偿为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应列入村务公开范围,补偿的费用明细、计算方式、使用去向都应向村民公开,村民也有权查询。二、现在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套规定,国家征收和开发商征收都应此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补助相关规定(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规定(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三)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四)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1、《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2、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完善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也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的补偿标准。两种补偿标准涉及区域互不重叠。本次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完善工作的基准点为2018年1月1日,工作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其中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县(市、区)共105个,未制定的有西安市新城区和碑林区(已无集体农用地);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共97个县(市、区),未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以及杨陵区等10个区。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共划分457个区片,12个市(区)的平均值为每亩66752元。本次调整完善后,对应县(市、区)的平均补偿标准比2010年增长2 3.39%。全省共划分征地统一年产值区片405个,11个市(不含杨凌示范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平均值为每亩41705元,比2010年上涨了2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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