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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2021-11-18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所有公民来说,适用法律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真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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