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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
若不要求分割则得到的是一份,若要求分割则得到两个人的两份。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继承范围,但是可以按照遗产继承的原则以及顺序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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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一)确定分配人员对于死亡赔偿金之分配人员即权利主体的确定,参照《》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二)确定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其分配的原则也必与遗产不同。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某种意义的赔偿。
分割死亡赔偿金案中的赔偿金的分割。实践中对于如何分割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所有权利人平均分配;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并根据具体情形适当增加或减少。基于笔者上述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采取的“继承丧失说”,是对于近亲属的一种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赔偿。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对于其分割可参照遗产的分割方式,即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割死亡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才有相应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分配时应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并以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情况、经济依赖关系作为利益平衡的考量。当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其未提出分配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因侵权责任法适用后,死亡赔偿金已经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故笔者认为,此时应先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析出后,然后依照上述原则予以分配。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丧失说与丧失说在立法上的区别,表现为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典》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相冲突。因此,当事人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无可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分额予以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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