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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各地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任村“三职”干部累计15年以上、年满55周岁、经乡镇党委批准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可享受生活补贴。也有的规定任职10年以上,请与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联系咨询。另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是通过党员、村民选举产生的,他们是不同于国家行政干部,不占干部编制,也不脱产的工作人员。因此,村干部不存在“退休”的说法,而是统称为“离任”。
【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男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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