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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复。
我的解答是: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首先,因为你们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所以相关的还款计划应该依照协议履行。如果对方拒绝履行,那么你们还是可以去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的。 其次,申请执行是由期限的,你们达成和解协议中止了期限,从还款到期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每期还款到期之日起,如果一年内你不去法院请求执行,那么就只能自己想办法要钱了。再次,关于利息当然是按照你们协议约定来定,因为对方未及时履约而发生的新的利息,也是可以主张的,但应该不会以复利计,可以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于你说通货膨胀,那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每个人都在想办法投资以规避通货膨胀带来的财产缩水,你把钱借给对方不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么,这种损失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总的来说,你现在可以去法院要求恢复强制执行,当然执行的数额要扣除对方已付数额。而利息则应按协议规定计算,超出协议规定部分,则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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