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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撤行政处理职权的流程是,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再者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还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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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这里重点介绍第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立案; 2、审理前准备:第一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二步:被告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答辩状;第三步: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第四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3、:第一步: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第二步: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三步: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判决及送达: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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