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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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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其他城市桥梁由产权人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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