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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必须找到。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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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文件必须找到。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资料后,根据流动人员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查持有证人的人事资料,审查相关资料。1、审查持有证人的工作经验、学习经验和情况。2、检查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3、验证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录用证书或录用证书)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4、验证持有证人在市内工作,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和缴纳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一致性。持有证人未正常缴纳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不合理应对的,不作为在市工作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数的积分依据。5、验证持证人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阅读资料、企业纳税情况或采用市户籍人员情况。6、验证持有证人在市内工作期间获得的部门、委员会、事务局等市级机关和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明书。7、验证持证人户籍、婚姻、儿童等信息。对于有疑问的材料,可以委托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验证。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登录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政策的证明材料; (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经办人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注1: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注2:按照《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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