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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注销,能否进行仲裁?

2024-12-16
一旦企业完成注销手续,其法律实体的主体资格及地位将随之终止。根据通常情况,成功完成注销的企业将失去作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员工代表自身利益可以向劳动相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并将正在负责公司清算工作的成员或接受公司清算资产的股东指定为投诉人。 此外,如果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尚未解决的合同纠纷或其他冲突事由,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公司完成注销之前未得到彻底解决,仲裁程序仍然有可能继续进行。 然而,在企业注销后,其财产和负债很可能已经实现迁移或清偿,这将对仲裁的具体执行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仲裁可能需要处理企业是否具备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财务能力以及新债权人如何对原公司股东或高管展开追索等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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