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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计算和发放标准。北京市2018年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共有6档,具体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2、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缴费标准为1563元; 3、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缴费标准为1590元; 4、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缴费标准为1617元;5、累计缴费时间超过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6、从第13个月起,每月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将按1536元支付。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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