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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从事房地产...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从事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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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和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价业务的,从事房地产评价师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需要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建设部50号令对此有明文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三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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