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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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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三)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四)支持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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