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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则该证据存在争议,就不能作为法官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有权的,提出申请笔迹鉴定是鉴定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鉴定费应当由申请鉴定依法的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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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了以后,原告有欠条,被告不承认,让被告做笔迹鉴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并且出具鉴定费就等于放弃申请鉴定。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
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证据。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款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
原告申请字迹鉴定,被告拒绝配合,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对于原告申请的有关字迹(笔迹)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是该笔迹是否是由被告书写而成,而被告拒绝配合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法院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依法认定原告对这份证据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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