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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
1、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 2、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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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起诉。探望权纠纷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首先是和解。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进行协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抵押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其次是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另外,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我国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另外,有些情况下,申请仲裁的费用会比诉讼的费用低。当然,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到起诉解决。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我国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一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最大程度上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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