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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属于非婚同居,他可能由于某种精神原因。他本人也许就没有想过改掉自己的某些习惯。你也许属于被害人之一。孩子最好不要让他出生,第一,爸爸不会因为他的出生改掉自己的习惯;第二,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心理上存在很多阴影,现在还有时间决定不让孩子痛苦。第三,现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属于违法犯罪的重灾区。 长痛不如短痛,不要让孩子一出生给你和他带来终身的麻烦。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如果殴打的严重,涉嫌故意伤害,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与是否结婚没有关系。不严重的按照民事侵权处理,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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