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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什么程序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正,即“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当事人这个程序选择权是有限制的,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主要是:一、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不能与法院对程序的决定权(即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相矛盾,二、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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