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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二、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未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可以直接对工伤进行司法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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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一般情况下,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本案鉴定费是按过错责任承担。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是二审改判的关键点。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的鉴定其产生的鉴定费是属于必要费用,法院应予支持。二审认为本案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原则二审认为是由败诉方即过错方承担,即本案应由肇事方承担,故将一审未支持鉴定费的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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