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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监察部门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调查终结需作出处理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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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核实材料,按下列立案审批权限审批,经批准后立案。(一)下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需要立案的,由上一级检察院监察部门报请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二)检察机关所属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职级相当(含以上)人员需要立案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三)其他检察人员需要立案的,由监察部门报请本院主管检察长审查批准。
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仍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其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定案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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