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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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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里提及“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未明确公司净资产额是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还是经评估的净资产额。
以下就是国有企业改制法土地处置方法: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 (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 (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 (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除了国企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外,保留划拨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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