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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另外的,对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或者救助。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残疾、老年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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