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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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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等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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